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好国际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蒋颀晓,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延政西大道8号创研中心201室。
法定代表人:翟立安,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5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空调风管)》,实际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提供的是加工空调风管及管道安装的工作,是在案涉青岛地铁修建的施工地进行施工的。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是进场施工的,不是简单的仅制作被上诉人要求的风管。因此,本案纠纷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该法院答复审批不通过,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广义上,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其具备一定规模,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时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等,故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空调风管)》,工程造价400万元,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包括风管制作、装车、主附材料的下车等内容,合同规定了工期、工程质量及验收等内容,故本案纠纷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甲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因涉案工程位于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58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