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2558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焕敏,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现住利津县。
被告: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好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682324076。
法定代表人:蒋颀晓,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0439L。
法定代表人:胡二甫,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