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2952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超,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苏宁,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毕家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瑶,女,员工。
被告: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蒋欣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白利学
审判员  段春荣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