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500号
原告:沈阳正大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尹传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春、于金波,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德权,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正大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张德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正大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阳正大节能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胡玉杰
人民陪审员 夏维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