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767-1号
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更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利思,系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波。
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辽0114民初2767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0000元(账号:722111018260009xxxx;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2020年7月10日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722111018260009xxxx;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柏松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薛 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长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