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767号
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更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利思,系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波。
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0000元(账号:XX;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0000元(账号:XX;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1年3月23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郑柏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