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4624号
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旻琦,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被申请人辽宁普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2年9月22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于茗芳
人民陪审员  吴秀芬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