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5951号
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刘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田剑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雨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