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集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集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民初36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兴隆台区玉轩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道和平社区兴隆大街**。
经营者:马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密文、苏洲宝,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集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延河,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帅。
原告兴隆台区玉轩物资经销处与被告辽宁集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辽1103民初36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集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沈阳南京街支行账号为33×××65的银行存款398,140.69元。申请人兴隆台区玉轩物资经销处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辽宁集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沈阳支行账号为33×××65的银行存款398,140.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