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111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澜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5号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5645R。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汉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附13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458964472。
法定代表人:叶淋。
申请执行人重庆澜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汉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终6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汉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汉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淋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截止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9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执行费也未缴纳。被执行人叶淋重庆汉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澜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终6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终6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苟涛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