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重庆澜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四号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5645R。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
重庆澜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澜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价值51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渝0109执保4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的应收账款。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民再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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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龚方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中良
书 记 员 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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