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澜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澜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澜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5号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65645R。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澜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5989.76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2年2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划拨了各类账户存款共计1534元。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85989.76元及相关费用(应扣除已兑现的1484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26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陶 冶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