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博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9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博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569415972P。
法定代表人:吕树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龙,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4-17号(一、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31919182。
法定代表人:兰秀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5981931XC。
法定代表人:韩健,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沈阳博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博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退回沈阳博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6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丽
审 判 员  贺新发
审 判 员  宁久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国楠
书 记 员  唐晓琬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