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6民初15288号
原告***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299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
原告***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宗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