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793号
原告***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辽0106民初152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本案按原告***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撤诉后,应解除所有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5909.83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