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301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娟,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于洪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昌图县。
身份证号码:2112241982********。
原告***诉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2020年1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肇一畅
人民陪审员 李 冬
人民陪审员 柴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