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执479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
被执行人:***,男,194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铁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沈阳铁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14执4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姜 鼐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