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国电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9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组织机构代码证:05077795-0。
法定代表人:褚维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国电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00948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国电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2019年9月2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金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