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与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4民初207号
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40号。
负责人:刘树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武昌,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八街10号甲。
法定代表人:骆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与被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秀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车树杰
书记员王书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