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1民初1733号
原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骆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1.00元,减半收取2745.50元,由原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吴        东        宇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冰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