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会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91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八街10号甲。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周会福,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抚顺英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英额门镇英额门村。
法定代表人:周会福。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会福、抚顺英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91民初227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抚顺英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周会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市法院金雕查控网络系统、抚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抚顺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抚顺英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周会福银行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股权等财产权益、无公积金,
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息红利。被执行人周会福有车牌号为辽DC76**的车辆,已轮候查封车辆手续,未找到车辆。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抚顺英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会福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抚顺英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不存在,周会福住址已无人居住。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找到产品设备等动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抚顺英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周会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目前找不到被执行人无法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9月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表示,找不到被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辽0191执12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