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特变电工沈阳现代物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91民初3224号
原告:特变电工沈阳现代物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骆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变电工沈阳现代物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沈阳现代物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6元,减半收取7208元,由原告特变电工沈阳现代物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