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91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兴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红美建材家居生活广场**馆**。
法定代表人林海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经开民初字第0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欠款2375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股权等财产权益,经市法院金雕查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无资金,无车辆信息,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息红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故未能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严戒措施、强制措施,因为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191执11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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