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商初字第1882号
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119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