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5656号
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万州区龙都街道九龙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3932627Q。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京、罗元,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钦州港片区保税港区八大街1号北部湾国际门户港航运服务中心1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658249682。
法定代表人:叶海靖,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7元,减半收取计12723.5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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