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1008号之一
原告: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盐气化工园区北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874378X0。
法定代表人:周俊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京,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保税港区八大街1号北部湾国际门户港航运服务中心1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658249682。
法定代表人:叶海靖。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56元,减半收取13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崔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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