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4507号 原告:***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大道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E7M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保税港区八大街1号北部湾国际门户港航运服务中心1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6582496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行为的处分权利,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