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华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南岭商务中心A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歌,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6-1号苏南工业园区内C9-12号。
法定代表人:王魁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东,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亚婷,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华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华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雨萍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王忠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