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3903号
原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6-1号苏南工业园区内C9-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215774。
法定代表人:王魁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云山路60-10号(1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577233079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