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3执1862号
申请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7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船舶、车辆、房产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450.54元,并依法扣划,申请人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来院领取案款46640.8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810元,被执行人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余款151929元,双方于2019年4月2日对余款151929元的支付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3执1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愚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