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财保54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8执保265号执行裁定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查封了担保人邱某名下位于重庆市丰都县某某镇某某大道某某某号某单元某-某号房屋。
现申请人*某某以其在审理过程中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千子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邱某名下位于重庆市丰都县某某镇某某大道某某某号某单元某-某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