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4民初6430号
原告: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三庭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6元,减半收取68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