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1民初1469号
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千山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力更,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大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150元,由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