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民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辽***民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5年6月7日生,农民,现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生,现住阜新市新邱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8日生,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生,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满族,1979年10月10日生,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蒙古族,1978年3月22日生,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生,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生,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立,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生,现住阜蒙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28日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4日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生,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26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辽***民业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等11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民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十)项规定再审情形。请求:一、撤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二、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属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未核实当事人信息径行作出裁判。原审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名称为辽***民业建筑工程公司,与申请人辽***民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并非同一主体。峻祥公司在得知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后立即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以“笔误”为由裁定直接变更判决书中列明的当事人名称,申请人仅能通过再审程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原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峻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原告仅凭***单方出具的欠条且未经峻祥公司书面确认,不能证明原审原告与峻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四)峻祥公司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费的情形。峻祥公司在收到原审被告盛方公司付款后已向实际施工人***结清全部款项,华能阜新金沙风力发电项目升压站改扩建工程农民工工资及劳务费已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完毕。(五)原审原告与峻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作为案涉工程的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转包或分包合同,应由挂靠人自行承担付款责任,与峻祥公司无关。 **等11人、东北电力一公司、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用资质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该法律责任,应由被挂靠者承担。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者承担。申请人允许涉案工程的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违背法律规定,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申请人称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即缺席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程序违法一节。经查,原审法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等签收人均为***,而***又为辽宁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案涉合同的联系人,对于因该合同引发的相关事宜,***的签收行为可视为申请人签收行为,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视为接受原审判决结果。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容的常规救济程序,即通过民事一、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而再审程序法律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是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再审。否则,将会使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现申请人提出再审请求,亦未提供新证据,故对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及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再审申请人辽***民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民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 红 审判员 郭 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