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广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民终1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北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关素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丽,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广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凌云街35号第(5)栋。
法定代表人:王鸿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广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1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原审已经提供照片证明被上诉人将出租的房屋开设多家不同用途的门市,严重违反了租房协议第四条的擅自改变房屋仅能作为加工车间的用途约定,上诉人没有认可被上诉人将房屋开设饭店和服装店,原审事实认定不清,合同依法应当解除。二、原审已经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缴纳第二年度的租金,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原审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广信公司辩称,一、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不可以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二、上诉人称我方私自改变了租房用途为由,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成立。我方当时已经通知了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写在合同中,上诉人表示不用写在合同中,只要自主经营不做非法经营活动就行。我方饭店开业当天上诉人到现场给予我方好言祝贺并赠送牌匾为证。我方已正常营业一年之久上诉人明知的情况下没有制止,说明是明知的默认行为。三、不是我方拖欠房租,而是我方按实给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时,上诉人拒绝收取房屋租金的事实。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公司、广信公司租房协议;2.判令广信公司向**公司支付未付租金5110.6元(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广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7日,**公司、广信公司签订租房协议,该协议书由**公司单位员工郑国权与广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萍签署,并加盖**公司单位公章。双方约定**公司将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66号五间平房和走廊、一个厂房、一个卫生间及院出租给广信公司作为机械加工厂使用,租期2017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共三年,租金一年一付,每年到期前一个月付款,每年租金8万元,租赁期间广信公司要合法经营,此房只为加工车间,不能住人或转租转借。
签订协议后,**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广信公司使用,广信公司使用厂房经营机械加工,并将五间平房装修后经营饭店及服装店,广信公司饭店开业时,**公司向其赠送一幅牌匾。
一审法院另查明,**公司尚未收取广信公司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房屋租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广信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房租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租赁期限至2020年9月16日止,目前尚未期满。**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理由是广信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并将房屋转租,广信公司于2017年7月承租房屋后即将其中五间平房装修并开始经营饭店、服装店,**公司对此是知情的,且未提出异议,现**公司以广信公司改变房屋用途为由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且**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广信公司将房屋转租,故对于**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信公司向**公司承租房屋,应当按照**公司、广信公司约定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目前**公司尚未收取广信公司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房屋租金,按照每年租金8万元的标准,广信公司应向**公司交纳房屋租金5041元(8万元÷365天×23天=5041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广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房屋租金5041元(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0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公司起诉广信公司解除租房协议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广信公司与**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后,广信公司将房屋装修并经营饭店及服装店,广信公司经营的饭店开业时,**公司向其赠送牌匾的行为,表明**公司对于广信公司将承租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系知情的。现**公司以广信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且**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广信公司存在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故一审法院驳回**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并判决广信公司给付**公司欠付的租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姜会军
审 判 员  韩彩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舒畅
书 记 员  王潇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