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5836号之一
原告: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铭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奉公路6328号131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铭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