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睿铭环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5836号之一 原告: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铭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奉公路6328号131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铭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