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604民初676号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国臣,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万利通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利通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6元,减半收取5093元,保全费3713元,合计8806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楠楠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人民陪审员 张家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