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2875号
申请人:沈阳万利通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海洲窝堡乡海洲窝堡村。
法定代表人:任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贝瑞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5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万利通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与被执行人沈阳贝瑞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00元及相应的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永波
审判员 路东波
审判员 刘思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