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龙坡区恒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龙坡区恒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二路121号香山花园A区4幢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9414257。
法定代表人:倪耳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龙坡区恒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Q1MN6M。
经营者:王汝华,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1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