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56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牌坊二路**香山花园****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9414257。
法定代表人:倪耳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璧山区佳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虎峰村2社青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T12R03。
经营者:杨明炎,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璧山区佳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7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覃书云
审判员 张映梅
审判员 张 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