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渝01**执3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市江北区红石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994150X3。
法定代表人:赵先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二路121号香山花园A区4幢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94142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王娅敏,女,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六支路6号2号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92459G。
法定代表人:李永健,执行董事。
关于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娅敏、***、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渝01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暂计2327417.85元。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后,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提取被执行人应收债权1894157.5元;轮候查封***名下位于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北路X号附X号燕城大厦X幢X-X-X房屋;查封***名下渝DSXX**、渝A6XX**、渝D9XX**车以及王娅敏名下渝APXX**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查封王娅敏名下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二路X号香山花园X区X幢X-X房屋,该房设立抵押,申请人未要求处置;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30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中
审判员  龚建勇
审判员  毕 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