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0698号
原告:沈阳亿佳三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峰。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原告沈阳亿佳三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控股股东为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和雷诺简化股份有限公司,雷诺简化股份有限公司系注册地为法国的外国企业,且为被告公司的最终受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五)信用证、保函纠纷案件,包括申请止付保全案件;(六)对第一项至第五项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七)对第一项至第五项案件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但当事人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八)跨境破产协助案件;(九)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本案被告企业股东为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及雷诺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9%),企业性质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外商独资企业,本案纠纷亦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书面承揽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为沈阳市大东区,故本案可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案应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智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宿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