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辖终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旭,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亿佳三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97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峰。
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亿佳三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10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致鹤
审 判 员 赵梦辉
审 判 员 韩彩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 丹
书 记 员 杜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