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运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天悦时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87518W(1/2)。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运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洪
审 判 员 刘丽苹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林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