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

沈阳市苏家屯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4969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许兴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延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800000元)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被申请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4520元,由沈阳市苏家屯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