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2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区锦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桂花园街18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4374A。
法定代表人:唐若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双河街道益民厂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59404。
法定代表人:谢树超。
上诉人重庆市**区锦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6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市**区锦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市**区锦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区锦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宇飞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