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民初89号
原告:刘彬,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45岁,个体,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刘彬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