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润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民初89号 原告:刘彬,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45岁,个体,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刘彬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