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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8民初1731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66元,减半收取计11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33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