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8民初1731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66元,减半收取计11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33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