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滨商初字第395号
原告杭州芝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春财。
被告浙江中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林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芝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芝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芝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芝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6元,由原告杭州芝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卢佳音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