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3民初1595号
原告:***,男,住湖南省。
被告:长***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中南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凤凰县展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建筑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县展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